
各位同學好,我是任職於志光、學儒的郭羿老師
這篇是將同學寄信問我的行政法、憲法、法學緒論等問題,陸續整理成一篇Q&A的型態來回答,
因此本篇的內容是會「持續」更新的,並且標註更新日期,大概兩三天刷新一次~
不論有無上我以上課程的同學,都可以瀏覽看看喔!
這些問題是否也是你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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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的轉學考考試,將於2016年度8月開始招生。
相關資訊請來信到:chancelaw.foryou@gmail.com
延伸閱讀
先來看一下新聞稿 :
立法院十七日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第35條、第40條修正案」,為強化農業水資源利用、擴大對農民服務範圍、強化組織專業經營等政策目標,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將停止辦理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會長任期屆滿由政府指派。有鑑於農田水利會為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的公法人,辦理農田水利事務具有高度公共事務性質,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參與政治活動及推動會務應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因此新增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第2項明定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忠實推行政府政策。(上述內容,引用自法源法律網,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三讀修正 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
因此呢,將來農業部下面會成立「農村及農田水利署」,再由此三級機關管理其下所屬六個分署(四級機關),至於以前所謂的17個農田水利會就會消失,由農村及農田水利署及其分署來管轄,執行業務。那以下就來簡單介紹一下,改制後的影響,基本上我只做行政法上的分析,政治上的問題並非我討論的範疇,而且會以很白話的形式幫助同學理解:
1.農委會新聞稿表示農田水利會修法後則升格為公務機關?
這絕對是大錯特錯的說法,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2項之規定,農田水利會屬於公法人(另參大法官釋字518號解釋),什麼是公法人?相信上過我課程的同學絕對可以清楚的了解,公法人的意義在於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而且享有自主組織權、自主管理權,可以辦理自治選舉、訂立自治規章等,這從地方政府的自治模式都可以明顯知道。因此,公法人作為行政主體,在國家任務的分擔類型下,享有自治權,在我國憲法下是受到允許的,至於農委會(或將來農業部)只是中華民國公法人,隸屬於行政院的二級機關,怎麼會讓一個「行政主體」升格成另外一個「行政機關」下的三級機關呢,這根本牛頭不對馬嘴,違背現有行政組織之法理。所以國家創設的公法人可以有監督機關,如同行政法人都有監督機關一樣,但公法人不可能成為其他機關的附屬機關,唯一的理解就是「去公法人」化,才能合理的解釋農田水利會成為公務機關。
本篇內容是將我在補習班講座的教材放上來供各位同學參考學習,有任何意見也歡迎與我交流 :)
年金改革之憲法、行政法爭議探討
一、優惠存款與所得替代率
本次年金改革,對於公務人員影響最大者,為「存款優惠利率的刪減」及「所得替代率的調整」。
(一)優惠存款利率部分
本文由靖琳學姊所寫,靖琳學姊畢業於台大法研刑法組,目前是執業律師,
也是『這是一本刑法總則解題書』的作者,
以下是靖琳學姊提供給同學選擇刑法總則教科書的建議囉 :
刑法總則科目,就教科書而言,目前市面上可以購得的包括以德國學說為中心的林山田老師
(刑法通論-上、下)、林鈺雄老師(新刑法總則)、
以下問題是寫信比較常問我的 :
1.請問上課教室在哪?
上課教室在讀書會學長的律師事務所會議室,總共有四間,分別是2-11人左右,台北車站附近
照片可以參這篇 : http://chancelawforyou.pixnet.net/blog/post/436494274
照片這間是最大的會議室。只要能遵守會議室規則,這裡是個很好且舒適的上課地點。

我這標題怎麼有點像泰國純戀電影〈初戀那件小事〉,
說真的,其實也差不多,剛進法律系,買教科書就像尋找初戀一樣,
如果一開始就遇人不淑,那對於愛情(法律)就會埋藏陰影在心中,久久揮之不去。

圖片來源:網路搜尋
這篇來說說我這幾年看過這麼多上榜學弟妹共同的特質吧,
這邊的特質我要先說明一下,已經先屏除天分要素,
也就是有些人學習能力很強、對於法律這科目領悟力很高,
因為這放進來沒辦法給你們當作一個準則去依循,反而會讓各位感到灰心 :

要開學了,同學一定想知道該如何選課,
我來給各位一些方向與建議:
關於選課,我們應該先區分你是法律系同學或是非法律系同學,
1.如果是法律系同學,那問題比較小,
因為選課和考試科目沒有銜接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