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建商建獨門獨院 2 樓透天厝 20 戶待售,乙前去參觀後,甚中意其中之 A 屋,乃與甲所僱用之服務人員 X 簽定買賣契約,乙並對 X 給付定金 50 萬元,即房屋總價之十分之一,惟房屋在辦理產權移轉時,X 竟以為甲要賣給乙的是值 400 萬元之 B屋,乙在受領房屋、移轉產權時發現二者未有一致而拒絕受領。問:1、1、本案甲、乙房屋買賣之契約,其效果如何?請就是否成立生效或得否撤銷論述之。
2、如乙仍拒絕買受,因買賣該房地所為開銷、支出,以及所失利益之損害,是否可以由何人向何人請求賠償?

 

解說 :

1、這一題是一題很不錯的題目,首先第一小題問同學:

本案甲、乙房屋買賣之契約,其效果如何?請就是否成立生效或得否撤銷論述之 

題目問的問題是甲、乙的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或 得否撤銷 ? 這邊測驗的是同學對於"意思表示"及"契約成立生效"概念

是否有足夠的理解,因為如果本案中的甲、乙對於房屋契約根本因為意思表示不合致(民法第153條)而契約不成立,

而根本就不用討論是否要撤銷意思表示的問題。反之,如果甲乙購買房屋契約的意思表示因合致而成立生效,

那就有必要進一步討論,雙方的意思表示有無出現"錯誤"或"被 "被詐欺"等情事,如果有,才能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此處與意思表示的認定到底要採取表示主義還是意思主義?都會影響本案的判斷喔。

 

2、再來第二小題問同學:如乙仍拒絕買受,因買賣該房地所為開銷、支出,以及所失利益之損害,是否可以由何人向何人請求賠償?

這題題目和第一小題是有連動的,因為你要先確認是"誰"發生錯誤,才能正確地討論誰要對誰賠償(民法第91條參照),那就必須

要對於題目有正確的認識才可以,到底是乙出錯呢還是甲出錯?除此之外,假設是X出錯,因為甲建商不知情,那X的錯誤對於甲、乙的

的購屋契約會不會產生影響呢?也就是能不能把X的意思表示錯誤歸責於甲,如果可以,該如何歸責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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