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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看一下新聞稿 :

立法院十七日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第35條、第40條修正案」,為強化農業水資源利用、擴大對農民服務範圍、強化組織專業經營等政策目標,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將停止辦理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會長任期屆滿由政府指派。有鑑於農田水利會為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的公法人,辦理農田水利事務具有高度公共事務性質,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參與政治活動及推動會務應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因此新增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第2項明定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忠實推行政府政策。(上述內容,引用自法源法律網,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三讀修正 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

 

因此呢,將來農業部下面會成立「農村及農田水利署」,再由此三級機關管理其下所屬六個分署(四級機關),至於以前所謂的17個農田水利會就會消失,由農村及農田水利署及其分署來管轄,執行業務。那以下就來簡單介紹一下,改制後的影響,基本上我只做行政法上的分析,政治上的問題並非我討論的範疇,而且會以很白話的形式幫助同學理解:

 

1.農委會新聞稿表示農田水利會修法後則升格為公務機關?

這絕對是大錯特錯的說法,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2項之規定,農田水利會屬於公法人(另參大法官釋字518號解釋),什麼是公法人?相信上過我課程的同學絕對可以清楚的了解,公法人的意義在於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而且享有自主組織權、自主管理權,可以辦理自治選舉、訂立自治規章等,這從地方政府的自治模式都可以明顯知道。因此,公法人作為行政主體,在國家任務的分擔類型下,享有自治權,在我國憲法下是受到允許的,至於農委會(或將來農業部)只是中華民國公法人,隸屬於行政院的二級機關,怎麼會讓一個「行政主體」升格成另外一個「行政機關」下的三級機關呢,這根本牛頭不對馬嘴,違背現有行政組織之法理。所以國家創設的公法人可以有監督機關,如同行政法人都有監督機關一樣,但公法人不可能成為其他機關的附屬機關,唯一的理解就是「去公法人」化,才能合理的解釋農田水利會成為公務機關

 

2.去公法人化有什麼影響?

過去我們國家有遇到精省,也就是將台灣省去公法人,其實最大的影響除了影響某些人的政治前途,最重要的當然是省的財產收回中華民國所有,公法人作為行政主體,依法得享有財政自主權(請參考大法官釋字467、550號解釋),因此農田水利會即得享有財產,以目前農田水利會的財產來說,現金就高達756億元,更不要說有多達上萬公頃的土地(事業用地加上非事業用地),你知道台北忠孝東路SOGO的土地也是瑠公水利會的嗎XD,還可以分配水權的灌溉,將來只要17個農田水利會收歸成為農業部的下級機關,這些財產就等於收歸中華民國,除此之外,將來的水利署及分署都會是由政府編列預算支出,而不是像現在由水利會部分負擔財源(有些水利會很窮困)。

不過從上述概念來說,不能如部分批評者所說這樣是掠奪人民財產,因為公法人本來就是行政組織,不是什麼私人組織的財產(所以不是什麼我們把郭台銘的錢充公那種概念……),只是說農田水利會的發展最早的確是由地主拿土地出來作為灌溉渠道等建設(日據時代是叫水利組合,比較偏向私人團體),類似既成道路那種概念,只是歷史的發展因素之下,我們將這些過去的私人財產納入國家公權力管理、支配的範疇,並成立水利會。因此,現在去公法人化之後,最大的問題在於這麼多的錢和不動產要怎麼處理?將來的規劃大概就是成立特種基金專款專用。

 

3.變成行政機關比較好?

農田水利會改制成公務機關後,將來就沒有會長的選舉,只有上級機關任命的公務人員,公務人員是事務官,本來就要依法考試銓敘合格才能任用,所以在正當性上當然沒問題,這些公務人員將來都要適用行政中立法。但到底要選擇用公法人的型態和是機關的型態,本來國家(立法者)就有廣泛的決定自主空間,只能說機關更專業、有效率(拿有錢的去補貼窮困的水利地區)、有公權力能去執行業務(的確是,因為目前農田水利會遇到水源汙染等問題根本無法自力去執行公務),還有辦理一些水利工程的建設,都要依據政府採購法或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

至於農委會說這樣能讓台灣成為100%的灌溉區,讓非原本農田水利會的農民享受到灌溉?我想這根本就是搞笑的說法,我問一句簡單的就好,如果有農民不能享受到農田水利會的水利資源,難道這不是你中央違背憲法照顧農民義務的問題嗎?也就是說中央你要想辦法處理阿,怎麼會怪到農田水利會辦不到呢?

 

4.把農田水利會去公法人,會違憲?

抱歉,憲法沒有保障農田水利會的自治權,所以去公法人化,要說違憲可能言過其實。但這邊要考慮的是會不會影響既有水利會農民會員的財產權等信賴保護之問題,因為畢竟農民有繳交會費,既然有繳交會費,那相關的權利義務應該就是憲法財產權的保障範疇,那如何維護農民的財產權則是去公法人化要考慮的問題。不過去公法人化的原因,大概跟自治選舉脫不了關係,在會長的選舉中,很多投票的會員都只是人頭會員,過去甚至只要你有一張A4紙張大小的土地,就可以有投票或參選資格,而且投票率還很低;其他大概就是跟水源專業管理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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